各教学系:
为扎实开展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2007〕49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8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通职院发〔2016〕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学院组织开展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调整范围
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2018级本专科生和2015级五年高职学生。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教学系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通职院发〔2016〕100号)规定的条件、比例、程序开展认定工作。杜绝“逐年普惠”、“轮流坐庄”、“简单一刀切”等现象的发生。
(二)本次认定结果作为2018—2019学年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认定等级将与资助等级挂钩。请各教学系资助工作评审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将“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的原则和要求落到实处。认定特殊困难学生时,重点关注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三)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审核把关或审核把关不严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有弄虚作假现象等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
三、材料报送
请各系于2018年9月19日前将《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版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纸质版报送至大学生服务中心三楼307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921130316@qq.com),联系人:乌力吉,联系电话:8888527。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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