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并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二章 学制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3学年,学习年限2~5学年。标准学制为5学年,学习年限4~7学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三条 凡提前(不少于2学年或4学年)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提前毕业;凡在标准学年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期学习,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或7年)。在5年(或7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四条 实行间修学制。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
确需中断学习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填写《通辽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交所在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方可中断学习。 中断学习期间学生必须离校,且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中断学习时间结束,应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随下一年级继续学业。
第三章 学习专业的选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入学录取通知书所确定的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中设有多个专业方向。学生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长、兴趣等,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进行学习。
第六条 允许少数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转专业(主修专业)。
第七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发展对复合型创新人才的需要,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
第八条 实行学习指导制。学院成立学生学习指导工作委员会,各教学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学习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根据各专业的学分制指导性培养方案指导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课和选择专业方向。
第四章 课程分类
第九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一)必修课程: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军训、技术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程。
(二)选修课程: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种。
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章 总学分与学分计算
第十条 总学分:三年制学生毕业应获得最低学分为120~150学分。五年制学生毕业应获得最低学分为200~230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个学分原则上是指一个学期内,每星期完成一个学时的课堂教学的学习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业课程学分:即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内教学(含必要的实践、实验),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学分计算小于0.5取0,大于0.5小于1,取0.5。
(二)实践课学分:即集中安排的实践性环节:如实习、实训、军训、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每进行1周记1学分;超过1周,不到2周记1.5学分,以此类推;分散进行的按学时数换算(每32学时计1个学分;超过16学时,不到32学时记0.5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记1学分。
(三)奖励学分(此类学分不缴费):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定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凭证书原件,填写《奖励学分申请单》,在得到学院认可后,可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在推荐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下奖励学分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
1、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2学分。
2、学生获得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任何国家认可的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奖励2学分。
3、学生参加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者,分别奖励1、2、3学分。
4、学生获得技术革新成果者,酌情奖励2~3学分。
5、学生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2学分。
6、学生获得国家专利者,奖励4学分。
7、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大学生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科技 文化第二课堂并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酌情奖励1~2学分。
以上7个方面的学分可以累计,但每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只能计算一次,同一项目中有多项符合奖励条件者,取该项奖励学分的最高值。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核结果应纳入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由本人于考试前向教学系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经教学系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补考学生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应当进行重修。
第十六条 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但成绩记入《通辽职业学院学业成绩表》。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的“质”的计算单位。采取以学期所学课程(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反映学生学习量的多少和成绩的优劣。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的折算公式: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关系见下表: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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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 |
课程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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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
五级记分制 |
百分制 |
五级记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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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00分 |
优 |
4.0~5.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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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89分 |
良 |
3.0~3.9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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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79分 |
中 |
2.0~2.9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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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69分 |
及格 |
1.0~1.9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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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分以下 |
不及格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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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90分折合4.0课程绩点,91分折合4.1课程绩点,其余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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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八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十七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经重修后合格的课程的绩点计算方法与正修课程的正考相同。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二十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为学习优秀生,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励学生的优先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选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每名学生配备学业导师,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 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第12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各专业和面向全院学生的公共选修课名称、任课教师姓名,以及该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数。学生须在每学期的第14周周五以前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选课。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严肃认真的制订个人选课计划。在一个学期内,所修学分一般为20(或22)学分左右。
(一)允许上学期获得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增选学分。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多不超过28学分;
(二)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个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三)学生需要增选或减选学分,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六条 面对全院的选修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
第八章 重修
第二十七条 参加必修课课程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虽然经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时,亦可重修。 取消留级、降级制度,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第二十八条 重修方式
(一)单独开班。重修学生人数在25人(含25人)以上的课程,利用双休日或晚自习开设重修课程班,课程结束后单独组织考试。
(二)随班听课。重修学生人数在25人以下的课程,采取跟班(低年级)听课和跟班考试的方式,因课程冲突或其它原因无法跟班听课的学生亦可采取免听自学。
(三)实验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免听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或由教学系安排时间重修。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章 免听、免试(修)
第三十条 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 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教学系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在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命题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试(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实训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试(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院和体育课程组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试(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三十四条 单独开设的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十章 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院实行主修、辅修制。辅修专业是指在较好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条件和志趣,修读的另一专业。
第三十七条 对于优秀学生,在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经学院同意可选择跨专业大类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学习。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68学分(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必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其中新开课程不得低于25学分。
第三十九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毕业时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未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所修学分可以抵冲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毕业资格不变,仍然要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该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和本人所选学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数,向学院缴纳培养费用。
第四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学业提醒、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施学生学业提醒、警示制度。每学年结束一周内,根据学生实际取得的学分数对照下表,分别给予学业提醒、学业警示和劝其退学的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将通知副本寄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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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三年制) |
学业提醒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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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学年末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4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3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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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学年末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3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2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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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五年制) |
学业提醒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学分标准 |
退学学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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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学年末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8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7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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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学年末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6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5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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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学年末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3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2/5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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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学年末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1/2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3/5 |
累计获得学分低于最低毕业学分的2/3 |
第四十四条 学业提醒和学业警告不纳入学籍处理范围。学生退学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院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必修课程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没有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三)军训课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
(四)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四十八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1次,补考及格者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1年以上、2年以内,也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对于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于学习困难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2年的学习时间。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肄业: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五年制学生达到三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通辽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在教务处。在执行过程中,学院有权对其中有关规定作适当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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