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
专科学生德育学分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职业学院学生在就读期间每学期德育评分必须合格,取得德育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章 德育学分
第三条 通辽职业学院学生自入学注册起至毕业离校,每学期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对每位学生的德育成绩评定一次。
第四条 通辽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对德育成绩评定合格者,每学期给予一个德育成绩。在校期间德育成绩全部合格计10学分,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德育学分中止计算。
第五条 学生德育成绩由基准分、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为:德育成绩=基准分+加分-扣分。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德育成绩基准分为70分,在评定德育成绩时,由辅导员、班主任按规定给每位学生加分或扣分。满分100分,及格分60分。
第七条 德育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为德育不合格,不能取得当学期德育学分。德育不合格者,可按以下途径补修:
(一)下一学期德育成绩取得85分以上。
(二)完成学生处指定的公益活动且表现良好。
(三)在校期间,为学校教学、学生管理或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或有重大突出表现,并经学校有关机构认可。
(四)毕业学生当年德育成绩不合格者,结业后一年,学校根据其表现决定其是否合格。
第八条 每次德育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德育成绩加分
第九条 担任院、系、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履行职责者,按下列规定加分。不履行职责或渎职者不加分。
(一)院级学生组织:部长以上加10分,成员加5分;
(二)系级学生组织:部长以上加8分,成员加4分;
(三)各班长、团支书加5分,成员、舍长加2分。
第十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一)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的组织活动不另加分。
(二)院级各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每次加2分,系级各类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每次加1分。
第十一条 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及各类积极分子,自治区级加5分、院级加2分、系级加1分。
第十二条 凡被学生处评为文明宿舍,该宿舍每人加1分;
第十三条 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参加无偿献血,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1-5分。
第十四条 所在集体被评为各类先进集体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一)某集体被评为自治区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2分,负责人另加5分。
某集体被评为院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1分,负责人另加3分。
某集体被评为系级先进集体,该集体每人加1分,负责人另加2分。
第十五条 坚持参加校运动或文艺训练,并积极为院、系争取荣誉者,由运动或文艺训练教师出具书面证明,辅导员可酌情加1-3分。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作规定,而按情理应给予加分的其他各项,由各系辅导员提出加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酌情加分。
第四章 德育成绩扣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学期的德育学分以0分计: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或散发反动宣传品者;
(二)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或者一学期受到两次以下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严重违反道德规范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被处分者扣分如下:
(一)教学系、公寓卫生检查等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
(二)被警告处分者每次扣5分。
(三)被严重警告者每次扣10分。
第十九条 凡无理顶撞、辱骂老师或具有其它不礼貌、不尊重教职员工的行为者,视情节扣5-10分。
第二十条 凡政治学习、各类会议、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第二十一条 黄牌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
第二十二条 头发、着装不文明者进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者,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扣1-2分。
第二十三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影响较坏,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扣1-2分。
第二十四条 在就餐后不送餐具,经指出拒绝改正者,经查实,扣1-3分。
第二十五条 在课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大声喧叫、起哄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酌情扣1-2分。
第二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列举,但按情理应给予扣分的其他情况,由各系提出扣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适当扣分。
第五章 德育考核要求
第二十七条 每位学生于学期结束2周前如实申报本人加分和扣分项。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德育评分,由辅导员及指定的班级干部2-3人共同评定。学工办主任负责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生公布上学期德育评分成绩(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德育成绩须学生返校后公布),作为学生评优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学生组织干部、成员的评分应征求负责该组织的指导教师的意见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凡职务加分只加最高项;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罚,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对全院德育学分评分工作负有检查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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