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制止考试作弊现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对学生考试作弊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确定及纪律处分
凡考试、考查(包括期末考试、重修)、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弊,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记入学籍管理档案(成绩册)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考试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其座位的安排,自行携带主考教师规定以外其它任何物品(包括草稿纸)进入考场,不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存放者;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座位者;
3、在考场内喧哗,考试结束不按照监考教师要求及时交卷者;
4、提前交卷仍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而不听监考教师劝阻者;
5、其它类似上述情节者。
(二)考试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即取消本场考试资格,给记过处分:
1、由两位监考教师同时认定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偷看他人试卷者,以及有意将本人试卷让他人偷看抄袭者;
2、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张或其它能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包括在桌凳、身体等部位书写以及携带各种通讯器材),被监考教师查获者;
3、其它类似上述情节者。
(三)考试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即取消本场考试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当即取消考试资格,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户口档案退回原籍。
1、抄袭夹带材料及物件所载内容被当场捉获者;
2、请人代考以及替人代考者;
3、交换、接传试卷试题答案者;
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
5、在评卷中发现雷同卷,经确认为作弊者;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7、其它类似上述情节者。
二、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上交考务办公室(小组)。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三)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证据)交考务办公室(小组)。
(四)对以上违纪者在全院给予通报,该科成绩记零分处理,并将违纪处分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和诚信档案。
三、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学籍处理
(一)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和奖学金的评定。
(二)毕业考试作弊者,作结业处理,只发结业证书。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结业后一年内可分别给予重修一次的机会,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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