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
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学院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通辽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可在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提出申请,由原处分发出单位根据受处分者的表现好坏,解除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且无悔改表现者,学生处可视情况缓发毕业证和报到证,缓发期限根据学生悔改表现,由学生处掌握,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凡因违纪受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解除处分后不受影响。
第八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伤病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平时表现良好,偶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他人胁迫或诈骗的。
五、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事件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者;
五、屡教不改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七、在校外违法乱纪,败坏学院声誉或勾结院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八、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违法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一条 对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确属悔过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向他人借钱、久借不还数额较大,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以借为名强行勒索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形成帮伙强行索取“保护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偷窃、诈骗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小偷小摸行为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根据作案情节恶劣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故意损坏公物,或因打架、喝酒等造成公物损坏者,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并处连带赔偿,影响恶劣者,予以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打架者:
(一)对打架双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双方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二、策划者:
(一)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故或蓄意打人者,从重处理。
四、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进行报复者,从重处理。
五、因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等由有关责任者及时足额赔偿,并受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以现金、饭卡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讲公共道德,有失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故意哄闹、制造噪音,造成一定影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乱写乱画,令其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公开场合,男女举止有伤风化,品行恶劣,败坏校风,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吸烟者,发现一次即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五、酗酒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及酒后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六、对翻墙越栏出入校园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晚自习每次按2学时计算),分别给予:
一、达12学时,警告处分。
二、达24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6学时,记过处分。
四、达48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舍务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男女串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按作息时间就寝,有大声喧哗等妨碍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随意倾倒污水、垃圾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无故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漏宿两次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晚休期间从宿舍楼窗户跳下逃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一人被发现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消防规定,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除赔偿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复制、传播淫秽信息和淫秽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攻击侮辱、谩骂他人,编造谣言、传播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发布非法广告,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会成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作弊、态度恶劣者,参照教务处有关考务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开展传销活动,鼓动同学参加传销组织的,的未造成实际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实际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侵犯他人名誉者:(一)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时,请公安派出所协助调查。
二、警告、严重警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做出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处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由学生处行文;
开除学籍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
由教务处、保卫处查处的违纪行为,可依照本规定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所有处分决定,均在全院公布。
四、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后3天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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