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通辽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院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院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通辽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处、室、中心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十三名。其中主席一人,由学院主要管理领导同志担任,其他委员分别由各部门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或向学生宣布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工作决定,或将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工作决定报请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由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一式两份。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姓名、性别。
所属系、专业、班。
申诉要求。
申诉事实及理由。
附处分书复印件及相关证物,证词。
第十条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警告以上直至记过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交由原做出决定的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回避制度,申诉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做出决定的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在学校肄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通辽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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