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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职业学院特困生助学金评审办法 通职院发〔2017〕 80号

发布时间:2018-11-28  点击量: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特困学生助学金分为一、二、三等3个级别。一等助学金5000元;二等助学金 3000元;三等助学金 2000元。

三、申请时间

每年9月份,学院受理一次特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学年末完成特困学生助学金审批工作。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特困生助学金:

1.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时间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3.父母有残疾的特困学生。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特困生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含警告处分),赌博、抽烟、酗酒、经常痴迷于网络游戏的;

2.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记录的;

3.不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

4.上一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的。

 五、评审程序

(一)符合特困学生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附带乡镇以上民政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特困生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系部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管理和监督

(一)特困生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学院和各系部对享受特困生助学金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各系要做好获得特困生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禁止获得特困生助学金的学生高消费。一经发现,将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特困生助学金经费来源为: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每年提取10万元用于特困生助学金,同时积极争取市总工会、红会、残联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二)各系要重视做好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深入调查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清楚掌握全系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做好每一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资助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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