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高职高专四、五年级在籍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于每年9月份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生处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三个等级评定:一等为4000元,占受助学生的20%;二等为3000元,占受助学生的60%;三等为2000元,占受助学生的20%。各系优先资助特困生,并依次类推。
第五条 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上,对师范专业的学生、原高中蒙语授课学生、孤儿、单亲、农村牧区、下岗职工子女适当倾斜,照顾灾区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四)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五)在参评学年内,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困学生。
第二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通辽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织落实。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持家庭所在地,乡镇(苏木)、旗县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含必要的证件复印件,如伤残证等),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向辅导员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专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辅导员组织召开班会,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辅导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所在系。各系资助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各系提交的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评定结果在公告栏和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违犯校规校纪和受警告处分以上违纪处分者;
(二)就餐和手机通讯消费过高,经常高档消费、挥霍浪费者;
(三)有抽烟、酗酒、赌博、请客送礼等不良习气者;
(四)目前已配备中高档电脑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者和退学者;
(六)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校外租房者。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分学期或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回报国家、回报社会”的意识,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义务劳动、积极主动向系部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其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行为的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系要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辽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职院发﹝2007﹞77号)》、《通辽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的补充规定(通职院发﹝201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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