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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通职院发〔2016〕100号

发布时间:2018-11-2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及内教财字2007﹞ 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高专四、五年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系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长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不参评资助的学生担任。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各系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各系的认定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主要劳动力无职业的;来自农村、牧区学生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有多子女同时读书的;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各系认定工作方案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贫困生名单及档次,经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连同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上报所在系。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班级(或年级)学生总数;申请认定学生人数;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情况;认定结果公示情况;认定各档次及人数;保留资格人数情况;学生有无异议等。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通过民主评议认定贫困档次。贫困生分为特困生(C级)、困难生(B级)和一般困难(A级)三个档次。根据我院学生实际情况,比例暂定为:贫困生占在校专科生人数的40%以内;贫困学生比例为,特困生占贫困生的约8%,困难生占贫困生的60%,一般困难生占贫困生的32%。各系根据各班学生实际,贫困生较集中的少数民族班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负责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综合评定、学院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在校生欲申请认定,可从“校园网”中直接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递交书面申请,并领取或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在入学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保留贫困生资格的老生只填写《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开学初,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交如实填写的《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学生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二)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三)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业、品德等表现;

(四)月平均消费水平及明细;

(五)其它特殊情况;

(六)承诺书面申请书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凡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为:各系、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按照各系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七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内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系内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各系填写《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包括纸质版、电子版)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汇总表》、《认定申请表》、《调查表》的复印件由各系自行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报送的《汇总表》、《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第五章 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报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鉴于实习学生的特殊情况,各系要在每年5-6月份提前完成对实习生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通职院发200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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