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教〔2016〕1589号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相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10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区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区高校学生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的0.3%,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将财政部、教育部提前下达我区国家奖学金预拨资金全部下达所直属高校和盟(市)财政部门,盟(市)财政、教育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与盟(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报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盟(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2007年8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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