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10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职国奖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方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获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记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教学系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核,确定拟获名单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要认真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