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6号),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对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在参评学年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标准及等级
1、享受一等助学金(中央资助政策)的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约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每生每年按2000元标准资助。
2、享受二等助学金(自治区资助政策)的为未享受一等助学金的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含旗县镇)所有在校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标准资助。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
1.个人申请: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学生填写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非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牧区(含旗县镇)的学生需提供村或旗(县)、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学生户籍性质证明材料和家庭户口本“户籍性质栏”复印件。
(5)申请内容及相关证明必须真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评审资格。
2.班级评议。
3.由教学系对各班级呈报的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
4.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核。
(1)学生工作处领导召开初评会议,经研究通过后,视实际情况拟定初审名单;
(2)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初审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结果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5.学院审批
(1)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结果进行审批,最后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
(2)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报相关报表,并网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国家助学金发放
学院计财处为每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
四、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通辽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各教学系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中职助学金工作,同时执行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责任人制度,各系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的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及其他中职资助资金的实施,期间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一)各教学系辅导员应当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各系学工办主任处备查并存档三年以上。
(二)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抽查。
(三)学院审计、纪检部门对资助对象的合理性、国家助学款项的落实情况和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确保资助款项及时发放,足额到位;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辽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