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职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本专科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
第四条 国家、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高职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三)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必须处于本专业(年级)建档人员前5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教学系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院当年国家与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每学年按照分配名额评审一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上级部门批复拨款后,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与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辽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通职院发〔2016〕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