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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7  点击量:
通辽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通辽职业学院章程》《通辽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奖助学金由国家、自治区、学院、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慈善团体或人士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各层次在校优秀学生、资助全日制各层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院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精准扶助的原则,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的理念,切实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院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五条  各教学系应成立教学系资助工作组,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教学系学生奖助学金评选与管理工作。教学系资助工作组由教学系党总支书记及副书记、主任、副主任、教务科科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具体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班级应成立评议小组,在教学系资助工作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班奖助学金评议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代表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奖助学金项目评议涉及小组成员时,本人应回避。
第七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审议年度奖助学金工作报告;
(二)统筹安排各类奖助学金的奖助范围;
(三)研究制定学院各类奖助学金规章制度;
(四)审议、监督、检查全院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五)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
(六)仲裁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情况;
(七)开辟奖助学金来源。
第八条  教学系资助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指导、监督各班级开展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三)组织召开奖助学金评审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审;
(四)研究解决教学系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严格审核教学系各类奖助学金材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六)及时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教学系奖助学金评审报告;
(七)及时答复学生或班级在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提出的异议;
(八)完成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院、教学系要求,遵循奖助学金评审细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班级候选人进行评议、推荐;
(二)如实向教学系资助工作组汇报班级的评议情况,反馈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三)及时答复本班学生在奖助学金评议过程中提出的异议;
(四)完成教学系资助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学系资助工作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学系资助工作组组长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奖助学金评审会议。班级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扩大会议。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通畅的沟通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向原建档立卡学生和家长全面发放《温馨告知书》等制度;二是建立及时通报制度,获奖助学生在获得资助一周内,各教学系将学生受助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使家长尽早放心。三是建立学生与家长沟通制度,要求学生受到资助后,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在校受助情况,各教学系资助工作组随机抽查对本系受资助学生的6%—8%的比例跟踪调查、暗访问询,对没有告知家长受助情况的学生加大教育力度。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系部、各班级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召开会议、钉钉群、家长群、公示栏等途径,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包括评选办法、名额分配、评选时间等,公开时间不得低于3天。
过程公开包括民主评议、组织评选、审核推荐等。
结果公开包括评审结果及信息反馈渠道。过程和结果公开时间不得低于3天。
第十三条  公开范围
相关职能部门要面向各教学系公开,各教学系要面向所属各班级公开,各班级要面向本班全体学生公开。
第十四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系、各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各类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分摊,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奖助学金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各类奖助学金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等受处分记录,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正式注册全日制学生;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三)达到学院规定的体育、美育、劳育等要求。
第十六条  参评年度(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奖助学金:
(一)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籍处于休学状态者。
第十七条  参评年度(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有不合格课程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必须已建立评选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第十九条  各类奖助学金在遵循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设定具体评选条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的;
(二)未按照奖助学金评选条件进行评选的;
(三)未履行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规定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存在以下行为,取消受奖助资格,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和证书予以追回,并按照《通辽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分:
(一)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且完成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之后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院获奖受助学生获得资助一个月内,全院在校学生范围内将进行问卷调查。各教学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组成员担任班级评议小组督察员。
第二十四条  助学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引导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不断创新形式,加强感恩、励志、社会责任感教育,让学生感知来自党和政府、社会的温暖,增强报国之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者;
(五)将国家助学金“轮流坐庄”或改变使用用途者;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离校、退学、转学者;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可以转助其他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合格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辽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制度》(通职学发〔201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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