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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职业学院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3  点击量:
通辽职业学院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院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中职、本专科学生(高职扩招生)。减免范围仅限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  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和各教学系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时间与减免条件
第五条  学院每年9月份开学后受理一次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学年末完成减免的审批工作。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减免本学年的学费。
第六条  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中职、本专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习认真,生活节俭,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学生;
(二)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困难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六)经学院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并且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困难等级标准参考《通辽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七)学院认为其它情况可以减免的学生。
第三章  减免标准
第七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全院学生人数的2‰以内。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标准:全额减免学费和半额减免学费。
第四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通辽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二)辅导员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教学系审核。
(三)教学系资助工作组审核并签署资助意见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后,经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组集体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交计财处,从应缴学费中冲充减。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含警告处分)。
(二)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记录。
(三)不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
(五)购买高档消费品的,邀请同学大搞生日庆祝的,赌博、吸烟、酗酒的;经常痴迷于网络游戏的。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学费减免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系、学院逐级提出申诉。学院和各教学系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教学系要做好获得学费减免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禁止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高消费。一经发现,将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通辽职业学院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通辽职业学院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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